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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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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639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聲請人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淑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3次會議
聲請人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淑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七號、第四二○號、第二一八號解釋意旨,並違反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增訂公布之所得稅法第…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七號、第四二○號、第二一八號解釋意旨,並違反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增訂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而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四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七號、第四二○號、第二一八號解釋意旨,並違反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增訂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而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系爭函以1、採取與財務會計準則相反之認定標準,否准聲請人攤銷溢價成本,係欠缺財稅差異之正當理由,不當擴張聲請人之淨所得額,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七號解釋所揭櫫之量能課稅原則;2、將聲請人到期取回債券本息或中途出售債券之行為定性為證券交易,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二○號解釋所揭示之實質課稅原則;3、就溢價債券之購售行為加以實質類型化,並非依據典型之經濟事實,有違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解釋關於推計課稅之意旨及租稅公平原則;4、未隨同系爭規定二公布時一併修正,就溢價發行債券之溢價成本是否得自票面利息扣除之問題,將因認購時點於新法公布前後而有不同認定標準,致受差別對待,破壞稅法適用整體性,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解釋所示割裂適用禁止原則及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又系爭函違反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對溢價購入債券利息收入之計算方式所為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系爭函,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3次會議

聲請人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淑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6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