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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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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975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聲請人 游0銅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聲請人
游0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三二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下稱舊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之不行使追訴權,應以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未於期限內施行起訴為限,系爭決議恣意擴張其範疇,不當延長追訴權時效之期間,致擴張國家刑罰權之範圍,除已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正當法律程序,亦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及第八十條依法審判原則,且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2、確定終局判決援用系爭決議,認定聲請人所涉犯罪之追訴權未罹於時效,並判決聲請人有罪,顯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等語。查其所陳,聲請意旨1部分,僅係以主觀見解認系爭決議有違憲疑義,並未具體敘明時效利益與正當程序及訴訟權保障間之關係,尚難謂已為客觀具體之指摘;聲請意旨2部分,則顯係爭執舊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應如何解釋適用之認事用法問題。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聲請人

游0銅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1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