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226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11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29次會議
- 聲請人
- 闕河桐、杜闕美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九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及內政部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內字第八二○三○九三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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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九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及內政部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內字第八二○三○九三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地上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九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四款及內政部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內字第八二○三○九三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行政法院上開判決駁回聲請人訴請依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主要理由,係因聲請人之一杜闕美蓮主張自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佔有系爭土地,但其所檢附之戶籍謄本係於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始遷○○○市○○區○○街○巷○○○號;另一聲請人闕河桐則未檢附何時設籍於上開地址之戶籍謄本及佔有地四鄰證明人證明文件,均與其主張之事實不符。本件既屬事實認定問題,聲請人未因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而遭受不法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9次會議
聲請人
闕河桐、杜闕美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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