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34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2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5次會議
- 聲請人
- 蔣煌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發、告訴他人涉嫌瀆職等案件,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九號、第六三0號解釋及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五六九號及第七二五號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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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發、告訴他人涉嫌瀆職等案件,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九號、第六三0號解釋及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五六九號及第七二五號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者而言,查本件聲請並未經法院裁判,聲請人即逕執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市政府、法務部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函文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是本件聲請,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5次會議
聲請人
蔣煌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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