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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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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統二字第15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謝清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提供訴訟救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就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所表示之見解迥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提供訴訟救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就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所表示之見解迥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提供訴訟救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就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所表示之見解迥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所涉及之系爭規定一及二,其立法目的及所欲保護法益均相同,但就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部分,二者所表示之見解迥異等語。

(三)核其所陳,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定二,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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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2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