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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924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73 年 08 月 16 日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七十三年度抗字第七號裁定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爾顯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洲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因侵占罪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後,以該案審判違背法令,二次向最高法院檢察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均經認與要件不合,函復未便辦理。惟覆函中明欄使用竊占罪三字而非侵占罪三字,因認檢察長王建今有偽造文書之嫌,先後向花蓮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七十三度抗字第七號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表示之見解,顯然違背該條之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54次會議

聲請人

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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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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