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七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農水保字第一0一一八六五000號令、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一0一年八月七日府授農地字第一0一0一三二六二一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七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農水保字第一0一八六五000號函、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農授水保字第0九四一八四八七八八號函(下併稱系爭函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一0一年八月七日府授農地字第一0一0一三二六二一號函(下稱系爭函二),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及其授權訂定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僅要求「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後取得農地而需新建農舍」之申請人於申請興建農舍時,農地面積須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系爭函一將「申請既有建物補照」之聲請人同視為前開申請人,實創設前開法令所無之重大限制,而系爭函二則係本於系爭函一所作之不利決定;是系爭函一、二即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等語。查系爭函二係本件原因案件之行政處分,非法律或命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關於系爭函一部分,聲請意旨僅泛指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胡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