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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48號

公布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張志培、謝春月、張鑄、張憶蘋、張喨、張捷、陳萌生

案由

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等,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7059號、偵續字第127號、99年度偵字第316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4144號、103年度偵續字第132號、105年度偵字第19637號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北檢玉玄101偵29907字第30365號、新北檢玉張102陳48字第346563號、新北檢榮簡103他1109字第41588號、新北檢榮信104調3、4字第23014號、新北檢榮張104調70字第49056號、新北檢兆廉105他1229字第38436號函,妨礙人民行使訴訟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提出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224號民事判決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24號刑事裁定,但其真意係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7059號、偵續字第127號、99年度偵字第316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4144號、103年度偵續字第132號、105年度偵字第19637號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北檢玉玄101偵29907字第30365號、新北檢玉張102陳48字第346563號、新北檢榮簡103他1109字第41588號、新北檢兆廉105他1229字第38436號(下稱檢察官所為行政簽結)、新北檢榮信104調3、4字第23014號、新北檢榮張104調70字第49056號函(下稱陳情回復書函),妨礙人民行使訴訟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訴訟權,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已無其他法定程序可供救濟,故認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與行政簽結已屬大審法第5條所規定之確定終局裁判等語。查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所為行政簽結與陳情回復書函並非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張志培、謝春月、張鑄、張憶蘋、張喨、張捷、陳萌生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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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14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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