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統二字第3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宜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39號判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23號刑事判決及26年鄂上字第56號民事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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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39號判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23號刑事判決及26年鄂上字第56號民事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3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2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26年鄂上字第56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決二)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規定,如有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時,聲請人得請求法院再審,惟確定終局判決之見解認為如於原審未提出之證據,即不得再行審酌,此見解為法律所無之規定,核與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見解不同,而有相歧異之見解等語。
(三)惟查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決一及二,並非適用同一法律規定,自不生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宜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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