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00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2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德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字第七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二0九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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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字第七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二0九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字第七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二0九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二0二六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認違章建築因原始起造人未履行債務而被查封拍賣時,該違章建築之買受人雖買受在先,亦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乃以違章建築物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遽行否定事實上處分權之保障,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判例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朱德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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