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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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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51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李政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李政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78號、第879號、第881號及第88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78號、第879號、第881號及第88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78號、第879號、第881號及第882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第三審上訴,除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業經確定外,系爭判決一部分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其餘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是就上開確定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撤銷發回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一部判決有罪,一部宣告無罪,聲請人復就有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該有罪部分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30號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依共同被告檢、警詢筆錄認定事實,又檢察官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實施通訊監察,已侵害聲請人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李政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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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42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