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3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2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六八○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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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六八○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六八○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教育部(八五)台人(一)字第八五○五一一七九號函既已謂三個月以上之代課年資即可採計提敘公務人員薪級,而聲請人任職國小教師前之年資與代課年資性質上並無不同,相關條件甚有過之,則依據該函意旨,行政機關不予採計之聲請人職前畸零年資亦應比照併計,確定終局判決未採此一見解,顯已違反平等原則;又本件原因案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程序不無瑕疵,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確定終局判決亦未能對系爭要點闡明判決依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等語。查其所陳,係在爭執法院訴訟進行及認事用法結果之當否,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牴觸憲法,而致其平等權及訴訟權因此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聲請人
魏○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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