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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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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28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聲請人 戴瑞香、賴敬暉、賴彥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戴瑞香、賴敬暉、賴彥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68號判決,所適用之45年判字第8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上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68號判決,所適用之45年判字第8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上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6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45年判字第8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判例,不論是否因公眾長久使用之狀態或因誤以為已徵收而占用,亦不論是否有必要性,更不論所有權人於何時有阻止之情事,認定行政機關就聲請人之土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違反系爭解釋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43條、第172條之疑義;且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涉及人民財產權限制,法院應嚴格遵守系爭解釋所揭櫫之要件,然而行政法院於實務運作上卻反而將要件放寬,甚至予以忽視,產生諸多疑義,因此對系爭解釋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

(三)核其所陳,就聲請解釋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判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補充解釋部分,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上開決議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戴瑞香、賴敬暉、賴彥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05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