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419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0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 聲請人
- 鍾慶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八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八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過失傷害,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八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解釋適用系爭規定之當否而為爭執,雖略述及人民無力委任律師、委任律師並不能防止濫訴云云,惟考其所持理由,則屬個人對司法制度之主觀見解,尚不能認聲請人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於系爭法律是否在立法技術上有使人誤解其文義之弊,則非本院所得審究之客體,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另甫公布施行之法律扶助法即為緩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對人民接近使用法院機會所造成之影響,符合法定要件之人民自得依法利用,併此指明。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鍾慶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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