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31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迴避
- 蔡烱燉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
- 聲請人
- 周博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農保及其再審等事件,認司法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屬當然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農保及其再審等事件,認司法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屬當然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農保及其再審等事件,認司法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屬當然違背法令,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先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後復行聲請,再經系爭決議議決不受理。系爭決議裁決所指錯誤,又不知何所指,已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4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69條規定,屬當然違背法令,並致聲請人前開聲請解釋案漏未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違憲案(按:指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438號、第1043號、第1377號、台抗字第474號、104年度台聲字第162號、1204號,105年度台聲字第812號、106年度台聲字第490號、107年度台聲字第226號、第1316號民事裁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41號判決、103年度裁字第23號、第337號、第1014號、第1466號、第1892號、104年度裁字第1240號、105年度裁字第1074號、106年度裁字第1770號、108年度裁字第197號裁定聲請解釋)成為消失的議題等語。惟查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之不受理決議,均依大審法為之,大審法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且系爭決議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同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
聲請人
周博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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