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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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83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5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家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七五號、一○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五號及一○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九號刑事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判例及決議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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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七五號、一○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五號及一○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九號刑事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判例及決議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七五號、一○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五號及一○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九號刑事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判例及決議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七五號及一○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五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分別以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號、第二一二號刑事裁定認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故該二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又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九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屬得提起抗告者,聲請人業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審理中,是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未能按照立法本旨作成,有違民主法治國家之司法應為公平公正,以維人民對司法信賴之精神;又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怠於針對「原審法院認定事實與所採用之證據不符且就聲請人所提證據應調查而未調查;在缺乏足以認定聲請人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的前提下,仍遽為有罪之認定,應屬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予以詳究,與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一四六、一八一、二三八、六五三、六五四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年上字第一○九號、二十七年上字第二○七八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三○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三○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及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表示之意旨相牴觸,亦有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查系爭裁定非確定終局裁定,依現行法制,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聲請人主張確定終局裁定違憲部分,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而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無不同系統審判機關間(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陳家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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