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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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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1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王琳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王琳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62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62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6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88號刑事判決,係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7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其僅是買入、持有毒品,卻為法院援用系爭判決,依系爭規定判處販賣毒品未遂,根本無從預見,亦與社會通念不合,聲請人未著手販賣卻遭受此等處罰,顯有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自由及第15條保障生命權、財產權意旨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仍以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之系爭判決為聲請解釋客體,而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而侵害基本權利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王琳元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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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15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