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535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錦慶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柯青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及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判決拆屋還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及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判決拆屋還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所陳,僅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房屋構成無權占有,應拆屋還地,違反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八百四十條及第八百四十一條等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有所不當且違憲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錦慶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柯青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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