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54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0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三號判決、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二○六四號判決、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三六五號、第五二四○號裁定、九十七年度裁聲字第四五號、九十八年度裁聲字第三一號裁定及行政法院歷審駁回判決及裁定,枉法審判教授證書事件,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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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三號判決、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二○六四號判決、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三六五號、第五二四○號裁定、九十七年度裁聲字第四五號、九十八年度裁聲字第三一號裁定及行政法院歷審駁回判決及裁定,枉法審判教授證書事件,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姓名權、生存權、名譽權及訴訟權,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及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三號判決、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二○六四號判決、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三六五號、第五二四○號裁定、九十七年度裁聲字第四五號、九十八年度裁聲字第三一號裁定及行政法院歷審駁回判決及裁定,枉法審判教授證書事件,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姓名權、生存權、名譽權及訴訟權,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及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憲法,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二次、第一三一二次及第一二八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係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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