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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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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442號

解釋日期 69 年 04 月 11 日聲請人 周餘慶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9 年 04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642次會議
聲請人
周餘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會計師檢覈請求解釋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會計師檢覈請求解釋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六十五年間向考選部聲請會計師檢覈,曾依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七條及會計師檢覈須知丙項第一款之規定繳驗陸軍官校第十七期畢業證書、任職卸職證件,及歷年攷成通知等證件,自可參加會計師之檢覈,使聲請人能從事會計師工作,乃攷選部不計算上述陸軍官校畢業之學歷,衹依聲請人在軍需學校計政班第三期畢業之學歷,認與教育部所規定專科學校修業年限不合,以及又未能提出修習會計學課程第十二學分以上之正式成績單,而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聲請人提起訴願、再訴願均以相同理由駁回,最高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亦謂聲請人所提證件縱使認為合於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其他有關系科畢業,但未能提出修習會計課程在十二學分以上之正式成績單,以供審核,又聲請人之學歷不能視同專科學校畢業,依法仍不得參加會計師檢覈等情予以裁判駁回,實則陸軍官校畢業,依規定具有參加高等攷試之資格,即應視同專科學校畢業,而會計師檢覈須知丙項第六款明定,繳納攷試成績單,學業成績單時,須附繳經外交部或駐該外國使領館簽證之中文譯本等語,足見此項規定,係專指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而言,聲請人自可免於提出成績單,行政法院未斟酌及此,遽為駁回之裁判,顯然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之規定等情,聲請解釋,核其所述內容,僅係指責行政法院對其所提出之證據,以及對於會計師檢覈須知丙項第六款之規定未予注意審究,並非對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從而其聲請解釋,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42次會議

聲請人

周餘慶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62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