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二三八八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本票強制執行事件,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二三八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參照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五次會議決議)。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二三八八號裁定,本件聲請人並未依法提起抗告,即遽行聲請解釋,顯未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途徑,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34次會議
聲請人
陳朝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