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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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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00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聲請人 周健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周健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任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84號判決,所適用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與第172條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任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84號判決,所適用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與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任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8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與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原任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業務處第13職等第9級副經理,嗣因政府組織改造,該局改制更名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派任聲請人為簡任第10職等年功俸第5級副組長,竟僅派任為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之專門委員,暫支第9職等本俸1級,此舉形同降級改敘減俸,嚴重侵害聲請人之退休金計算,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72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系爭規定破壞公務倫理與機關體制,以及確定終局判決未於理由中審酌正當法律程序等,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違反比例原則以及牴觸憲法第15條、第172條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周健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98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