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4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慶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之祭祀公業條例第28條第1項,及實質援用之同條例第33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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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之祭祀公業條例第28條第1項,及實質援用之同條例第33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之祭祀公業條例第28條第1項,及實質援用之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使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不得對於祭祀公業法人出售之土地,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優先承購權,形成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與祭祀公業派下員間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2、系爭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將祭祀公業財產登記予祭祀公業法人,剝奪全體派下員對祭祀公業財產公同共有之身分,並非最小侵害手段,違反憲法第15條與第23條規定。3、系爭規定之適用,使人民因信賴舊法規所生得行使優先承購權之信賴利益遭受不當損害,未予合理之補救措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違憲,難謂已就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黃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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