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1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1 月 0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 聲請人
- 杜明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57號民事裁定,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1條規定,禁止扣押相對人退除給與,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57號民事裁定,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1條規定,禁止扣押相對人退除給與,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5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禁止扣押相對人退除給與,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財產超過生活必需之餘額部分,為保障債權人權益,應准許扣押,確定終局裁定誤解,依系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而侵害聲請人財產權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杜明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