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844號
- 公布日期
- 73 年 0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41次會議
- 聲請人
- 金正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中縣政府因太平鄉公所開闢道路,未發給房屋補償費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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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中縣政府因太平鄉公所開闢道路,未發給房屋補償費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認為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終局確定判決以前手出具「公證切結」之效力,及於後手之聲請人,有違憲違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41次會議
聲請人
金正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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