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55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彩○大地管理委員會代表人許○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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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聲請人誤植為第二十四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認繼受取得區分建築物所有權之受讓人並不當然繼受前手積欠之管理維護費或管理費,如此將使集合住宅在遭遇重大重建與修繕時,只能棄守,任由建物荒廢,上開見解無法說明為何後手得以免付重建以來迄今之重建費用,享受重建成果、前手之權利,卻獨獨不繼受前手積欠之費用,嚴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云云。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彩○大地管理委員會代表人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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