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42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9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7次會議
- 聲請人
- 歐○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提起確認無效併請求財產給付之行政訴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五○號裁定及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五三六號裁定,適用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屬法律效力之習慣法,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提起確認無效併請求財產給付之行政訴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五○號裁定及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五三六號裁定,適用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屬法律效力之習慣法,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指上開確定終局裁定關於「於行政執行程序終結前,對於行政執行事項有所爭執,應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為異議,縱行政執行程序終結,亦屬債權人是否有溢收情事,不得以執行機關為相對人提起確認訴訟併請求財產給付,故不受理聲請人所提之行政訴訟。」之見解,係本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所稱憲政上之習慣法,惟並未敘明理由;且所爭執厥為裁定見解之當否,至系爭裁定所適用之何種法令如何牴觸憲法,則未具體指明。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7次會議
聲請人
歐○貞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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