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33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1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1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仁、李○裕等2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五○四號及三五八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六七八一○號函釋,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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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五○四號及三五八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六七八一○號函釋,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五○四號及三五八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六七八一○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意旨略謂:1、前開財政部函釋,有逾越母法界限、變更租稅構成要件之虞,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三條之疑義。2、聲請人上訴已敘明上訴理由,並無上訴程式不合法之情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已侵害人民訴訟權。核其所陳,聲請人指摘系爭函釋部分,僅係專憑個人己見,爭論系爭函釋不當,並未具體指陳該函釋在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主張原裁定侵害訴訟權部分,因法院裁判上之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屬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本件聲請既已決議不予受理,其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331次會議
聲請人
李○仁、李○裕等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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