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56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勝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判決、一0二年度再字第一0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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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判決、一0二年度再字第一0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0二年度再字第一00號判決(下稱再審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在案,是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本案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聲請人另對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一提起再審,經再審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嗣聲請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三四二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在案,是應以該再審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前曾執確定終局判決一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0八次及第一四一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指摘法院未採其認為矯正機關之行政行為,未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之主張等語。核其所陳,係屬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莊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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