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26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迴避
- 蔡烱燉大法官
- 聲請人
- 鄭名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離婚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離婚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茲依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59條、第84條、第86條、第92條及憲法第16條規定之意旨,聲請憲法法庭審理等語。
(三)按憲法訴訟法於110年1月4日生效適用前,有關人民聲請解釋之要件仍應適用大審法相關規定,不得直接適用憲法第16條規定。核其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鄭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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