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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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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41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聲請人 李政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聲請人
李政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98號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10號及100年度台上字第3567號刑事判決之判決意旨,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98號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10號及100年度台上字第3567號刑事判決之判決意旨,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98號刑事判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10號及100年度台上字第3567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之判決意旨,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判決之判決意旨,將未經合法取得通訊監察書而為監聽,所得監聽譯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等語。惟查,系爭判決並非判例,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惟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聲請人

李政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8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