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97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3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水土保持法事件,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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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水土保持法事件,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水土保持法事件,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二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本次聲請意旨泛稱,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有違平等原則;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未詳列判決違背法令之所有情形,及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有關簡易訴訟程序得不經言詞辯論及對簡易判決上訴須經許可,且限於「涉及之法律見解有原則性」之條件,暨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再審等情,均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應限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始得聲請釋憲各云云,僅係陳述一己之見,並未對何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何法令,在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為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張○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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