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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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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76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聲請人 江晃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江晃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誹謗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941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誹謗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941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誹謗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941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前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易字第473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一部有理由(包括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及聲請人原處拘役50天變更為處罰金5千元),一部無理由駁回(其他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86年9月22日所述內容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範疇,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江晃榮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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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08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