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964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 聲請人
- 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麥克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一○六號判決,實質援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舉發及依職權審查第一章關於「全案准駁原則」規定部分,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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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一○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舉發及依職權審查第一章關於「全案准駁原則」規定部分(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財產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確定終局判決雖未明確適用系爭規定,但由其理由中,可判斷其係以系爭規定為判決基礎之一部分,顯見確定終局判決實質上已經援用系爭規定,故系爭規定得為解釋之客體,合先敘明。聲請意旨謂:1、系爭規定對專利權有複數請求項時,採取「全案准駁原則」,與七十六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規定採取「部分准駁原則」間形成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規定;2、申請專利範圍之各個請求項均為獨立之權利,具有獨立之財產價值,「全案准駁原則」剝奪人民本應享有符合專利要件之「該部分請求項」之權利,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3、上開專利法規定所謂「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之範圍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指摘對於有複數請求項之專利權採取「全案准駁原則」係屬違憲,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疑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麥克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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