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06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6次會議
- 聲請人
- 傅○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符合文武分治,認總統陳水扁以三軍統帥,將薛石民上將改調為總統府戰略顧問,而任命非軍人身分之許惠祐先生為國家安全局局長,有違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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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符合文武分治,認總統陳水扁以三軍統帥,將薛石民上將改調為總統府戰略顧問,而任命非軍人身分之許惠祐先生為國家安全局局長,有違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符合文武分治,認總統陳水扁以三軍統帥,將薛石民上將改調為總統府戰略顧問,而任命非軍人身分之許惠祐先生為國家安全局局長,有違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陳水扁總統調動國家安全局局長,與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無關,且總統有刑事豁免權,縱聲請人告訴陳總統觸犯毀損其聲請函罪,必以不受理結案。陳總統侵害國家法益,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大法官依職權解釋憲法等語。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係指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等情。且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情形,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是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且必須有符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要件之聲請,大法官方得受理該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而無依職權逕行解釋憲法之權限。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6次會議
聲請人
傅○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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