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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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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988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聲請人 周斌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周斌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詐欺等聲請撤銷羈押處分及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羈字第三八七號、聲字第三四九一號、第四八一八號及第四八一九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詐欺等聲請撤銷羈押處分及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羈字第三八七號、聲字第三四九一號、第四八一八號及第四八一九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等聲請撤銷羈押處分及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羈字第三八七號(下稱系爭裁定一)、聲字第三四九一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第四八一八號及第四八一九號(下併稱系爭裁定二)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等案遭起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傳喚、拘提未到庭而遭通緝,後因竊盜、搶奪等案經逮捕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無須羈押,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該署檢察官乃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經該院以系爭裁定一認聲請人經逮捕已逾二十四小時而予以駁回,該署乃將聲請人解送該院歸案,復經該院法官訊問後以聲請人有逃亡之虞而當庭裁定羈押,聲請人不服聲請撤銷羈押處分,亦經確定終局裁定認逮捕訊問未逾二十四小時而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乃認該羈押處分以已逾二十四小時之逮捕而後未經釋放,逕行解送法院所為羈押已牴觸憲法第八條所定之二十四小時之限制,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裁定一、二所為之羈押處分侵害其人身自由,且系爭裁定二認定上開二十四小時之限制,僅適用於偵查中案件,亦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意旨等語。查系爭裁定一、二均係可提抗告者,聲請人未提抗告,顯屬未用盡救濟途徑之裁定,尚不得據以聲請本院解釋憲法;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就二十四小時之計算等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周斌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9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