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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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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524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聲請人 陳勛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陳勛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發妨害國交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水股檢察官所判定6件案件「被告涉犯妨害國交罪部分,因無犯罪事實,業已結案。」有牴觸憲法第1條、第2條、第3條、第16條、第22條、第24條及第14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發妨害國交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水股檢察官所判定6件案件「被告涉犯妨害國交罪部分,因無犯罪事實,業已結案。」有牴觸憲法第1條、第2條、第3條、第16條、第22條、第24條及第14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者,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963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發妨害國交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水股檢察官所判定6件案件「被告涉犯妨害國交罪部分,因無犯罪事實,業已結案。」有牴觸憲法第1條、第2條、第3條、第16條、第22條、第24條及第14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書因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處大二字第1060019073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書,惟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於同月20日寄存送達於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決議,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陳勛元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8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