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7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俊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05號判決,及其所援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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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05號判決,及其所援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0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援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有關「境外基金之轉換,應否計算交易損益」問題,實質涉及租稅客體與稅基之認定,重大、實質影響人民應如何申報所得、要繳納多少所得稅之義務,上開疑義應以法律或法律所授權之命令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在無法律規定,甚至財政部對此亦無發布任何行政命令之情況下,遽採財政部國稅局之見解,有違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三)查系爭裁定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況聲請人所陳,亦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吳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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