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3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宗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工程企字第○九七○○四九二七八○號函說明第三點,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工程企字第○九七○○四九二七八○號函說明第三點,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五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工程企字第○九七○○四九二七八○號函說明第三點(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將使營造業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政府採購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等規定所欲達成專業分工等重大公益目的落空,對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所牴觸;又系爭函所謂「家數過少」其意義難以理解,將使受規範之行政機關於辦理政府採購事項時無所適從,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另系爭函為避免「限制競爭」之目的,與所採「建議投標廠商資格勿僅限定為專業營造業」之手段間顯然不具合理關聯,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惟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法律見解,爭執系爭函違反憲法規定,尚難謂已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宗義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