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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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8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9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立法院通過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認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41條、憲政慣例及憲法上制度性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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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立法院通過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認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41條、憲政慣例及憲法上制度性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立法院通過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下稱系爭法律),認上開廢止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141條及憲法上制度性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言詞辯論。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法律依國際公約而制定,賦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下稱紅十字會)法人資格,專有使用紅十字名稱及標誌之權利,為符合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之人道救援組織,應受到制度性保障; 廢止系爭法律將使歷來已形成之紅十字會救護制度功能徹底喪失,造成對公益鉅大之損害,影響紅十字會與國際紅十字會體系長久以來建立之災害防救合作關係,有違憲法第141條規定之外交宗旨精神、憲法慣例及憲法上制度性保障。2、系爭法律具有實現搶救生命及博愛服務之正當公益目的,且特別履行戰時救護傷兵等特殊公益,為憲法第155條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規定之具體落實,所規範之紅十字會與人民團體法第1條規範之一般私法人、同法第39條規範之公益社會團體有別。立法院未體認系爭法律與人民團體法間存在之目的及規範對象等差異,率認系爭法律無存在之必要,廢止系爭法律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3、參諸系爭法律第1條及第4條規定,紅十字會之特殊任務在於戰爭或天災等重大危難發生之時,確保軍、民獲得合於人性尊嚴之必要照護及救濟,保障其生存之權利,廢止系爭法律牴觸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之核心價值。4、廢止系爭法律提案所稱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等規範已臻完備之情形下,紅十字會反因特殊立法而得規避上開規範,進一步引發民眾對其執行業務公正與透明之疑慮,並非屬實。蓋系爭法律乃為公益勸募條例之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理,紅十字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系爭法律第29條參照),並無所指規避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等問題(發起勸募毋須主管機關同意、無公開資金運用明細之義務)。立法院竟採對法規範秩序影響最為重大之廢止手段,廢法而不修法,顯然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5、立法院廢止系爭法律,使紅十字會成為一般人民團體,造成從事國內外人道救援工作限於困境,並恐造成多數紅十字會團體並存,為免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並聲請暫時處分及言詞辯論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聲請人就系爭法律之廢止,客觀上已具體指摘其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及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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