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32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0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之肅清煙毒條例及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廢止及修正公布程序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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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之肅清煙毒條例及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廢止及修正公布程序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之肅清煙毒條例及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廢止及修正公布程序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二、一三一五、一三二二、一三二五、一三二八、一三三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就系爭判決再行聲請解釋,仍僅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行為時之肅清煙毒條例不當,並謂肅清煙毒條例業已廢止(查該條例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名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渠應無罪釋放等語,未具體指明肅清煙毒條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本件既應不受理,則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聲請人
吳○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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