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6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107年度民專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讓訴訟人進行更正,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107年度民專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讓訴訟人進行更正,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107年度民專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讓訴訟人進行更正,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持同一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復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