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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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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712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聲請人 邱○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邱○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選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三九號裁定,所適用之「高雄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選舉區劃分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七條、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選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三九號裁定,所適用之「高雄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選舉區劃分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七條、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選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三九號裁定,所適用之「高雄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選舉區劃分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七條、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之上訴意旨僅係其主觀法律見解,未就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加以具體指摘,而認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並未適用聲請人所指摘之「高雄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選舉區劃分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又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二號判決,係以高雄縣選舉委員會公告應選名額之行政處分並非顯屬具有重大瑕疵而無效之情形,至多僅係違法而得予撤銷之問題,而判決聲請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為無理由,亦未適用聲請人所指摘之上述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邱○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0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