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286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1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9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埔交簡字第一九四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南投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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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埔交簡字第一九四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南投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埔交簡字第一九四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南投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刑事簡易判決不服,已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現正審理中,顯尚未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又南投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9次會議
聲請人
許○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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