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0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13條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228號解釋意旨,禁止聲請人行使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78條及第171條第2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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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13條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228號解釋意旨,禁止聲請人行使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78條及第171條第2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13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228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意旨,禁止聲請人行使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78條及第171條第2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錯誤適用系爭規定,且系爭解釋所指「應予容忍」即不在國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範疇,而與憲法第24條規定自屬有間,故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上開系爭規定及解釋已限制聲請人行使訴訟權之權利,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等規定,系爭規定應失其效力,系爭解釋應予變更而不再援用等語。
(三)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系爭解釋亦未有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處,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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