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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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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992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聲請人 李崑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李崑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檢舉獎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四三二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聲請人誤植為一○○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及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檢舉獎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四三二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聲請人誤植為一○○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及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檢舉獎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四三二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聲請人誤植為一○○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二以檢舉人是否「拒絕製作筆錄」作為發放檢舉獎金之標準,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且此一標準與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獎勵檢舉制度間欠缺合理關聯,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云云。查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作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李崑池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1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