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29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 聲請人
- 姚佳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彰檢玉律107請上83字第1079005908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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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彰檢玉律107請上83字第1079005908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彰檢玉律107請上83字第1079005908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於檢察官就事實與證據未調查完備的情況下,系爭函以無理由直接否准聲請人請求上訴,侵害憲法賦予人民之訴訟權,請求釋憲恢復聲請人法律上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規定,違背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等語。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姚佳宏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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