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085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2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12次會議
- 聲請人
- 司法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依職權發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任免庭長發生是否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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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依職權發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任免庭長發生是否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五日依職權頒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規定地方法院庭長任期三年,高等法院庭長任期四年,如因業務需要,得酌予延長,其延長期間各不得逾三年及四年。高等法院庭長有認上述要點未經立法,以行政命令規範法官兼庭長權利義務之庭長任期事項,而有牴觸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爭議,惟聲請機關認上述要點並無違憲之處,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解釋。查聲請機關既未提出上述要點在客觀上確有違憲疑義之具體理由,且確信其無違憲情事,自難謂符合上開程序要件,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2次會議
聲請人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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