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戶政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八○九號裁定,所適用之改制前行政法院五十六年判字第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戶政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八○九號裁定,所適用之改制前行政法院五十六年判字第六○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是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所稱「戶籍遷徙係事實行為,其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為辦理遷徙登記原則,將「無行為能力自然人或未成年人」與「有行為能力自然人或成年人」一體適用,未徵詢未成年人意願、未經政府兒童及少年主管機關協助處理,無視基本人權,剝奪無行為能力自然人或未成年人選擇最佳利益之自由權利,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云云。查聲請人所陳,僅係泛稱系爭判例違憲,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張文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