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971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1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9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法失職聲請再審議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三年度再審字第一三九六號、九十四年度再審字第一四四四號議決,錯誤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及上開議決所適用之同條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法失職聲請再審議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三年度再審字第一三九六號、九十四年度再審字第一四四四號議決,錯誤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及上開議決所適用之同條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聲請再審議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三年度再審字第一三九六號、九十四年度再審字第一四四四號議決,錯誤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暨上開議決所適用之同條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關於聲請人指摘上開議決錯誤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部分,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該確定終局議決適用法律見解之當否;又關於聲請人指摘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憲部分,亦未具體指陳該法律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9次會議
聲請人
葉○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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